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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自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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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時間:2018-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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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自律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執業行為,維護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市場秩序,提高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水平和成果質量,建立完善的自我約束和相互監督機制,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工程造價咨詢行業健康發展,依據《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第149號令)、《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建設部第150號令)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四川省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自律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第二條  凡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活動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包括省外入川企業),均應遵守本規則。     

          第三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在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中應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行業規定,嚴格執行國家工程造價的相關計價、計量規范,合法經營,公正執業,不得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損害行業和客戶利益。

          第四條  四川省造價工程師協會對本規則的實施進行監督管理。協會自律委員會負責行業自律行為的監督檢查;受理違反本規則事件的投訴、舉報并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章   自律規定

          第五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在咨詢活動中,應執行建設工程造價相關的國家規范、行業規程和《四川省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標準》(川建價師協[2017]11號)。按照以上規范、規程、標準規定的服務項目、服務內容和服務質量要求做好工程造價咨詢服務,出具規范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對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承擔責任。

          第六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按《四川省造價工程師協會關于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服務實行明碼標價制度的通知》(川價協【2017】12號)的要求,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公布《工程造價咨詢服務費用價目表》,并告知四川省造價工程師協會。

          第七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按照國家現行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0212)簽訂合同,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合同。

          第八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在承接咨詢業務時,應按業主選取文件約定的報價方式,依照本企業公示的價目進行洽談和簽約。在洽談和簽約時報價不得低于本企業公布價格的80%。業主選取文件內未要求報價的可不進行報價。

          第九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依法維護客戶的合法權益,保守客戶秘密,不利用客戶信息從事與其合同約定無關的活動。

          第十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合法經營、誠信服務,不做虛假和夸大宣傳廣告,不得夸大企業資質等級、人員資質、注冊資金、咨詢業績與榮譽等。

          第十一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建立健全企業內部工程技術檔案管理、質量控制管理、人事管理、財務管理等各項規章制度。

          第十二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鼓勵和支持工程造價專業人員繼續教育,掌握新知識、新技術、新法規,不斷提高造價專業人員的綜合素質和職業道德水平。

          第十三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依法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并嚴格執行合同約定。對已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相關證件,阻礙員工的正常流動。

          第十四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自覺維護行業聲譽,不得弄虛作假、進行不正當競爭。不得虛構事實或在證據不充分的情況下,采取不當投訴、舉報等方式詆毀、排擠其他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損害同行名譽和利益。    

          第十五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在從事造價咨詢活動中,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掛靠以本企業名義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出具工程造價咨詢報告;

          二、轉包承接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三、同時接受兩個或以上委托人對同一項目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委托;

          四、以支付回扣、業務介紹費以及利誘、欺詐等方式承攬業務;

          五、在工程造價咨詢活動中有意抬高或壓低工程造價;

          六、在工程造價咨詢活動中弄虛作假提供虛假成果文件;

          七、超出企業資質范圍承接業務。

          第十六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自覺接受、配合自律委員會開展的檢查、調查工作。

           

          第三章  懲戒規定

          第十七條 違反第五條規定,給予以下懲戒:

          一、未按照《建設工程造價咨詢規范》(GB/T51095)、《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質量標準》(CECA/GC 7)和《四川省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標準》(川建價師協[2017]11號)開展工程造價咨詢活動和出具成果文件的,責令改正。

          二、出具咨詢成果文件,超出《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質量標準》(CECA/GC 7)和《四川省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標準》(川建價師協[2017]11號)規定的誤差范圍,非故意原因的責令改正,書面檢討;故意造成的責令改正,行業內通報批評。

          三、 未按照《建設工程造價咨詢規范》(GB/T51095)、《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質量標準》(CECA/GC 7)和《四川省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標準》(川建價師協[2017]11號)開展工程造價咨詢活動和出具成果文件造成重大業務質量事故的,行業內通報批評并記不良行為一次。

          第十八條  違反第六條規定,給予以下懲戒:

          責令改正,行業內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記不良行為一次。

          第十九條  違反第七條規定,給予以下懲戒:

          一、不按規定簽訂合同的,責令改正。

          二、簽訂“陰陽合同”(指合同當事人就同一事項訂立兩份以上的內容不相同的合同),責令改正,行業內通報批評。

          三、不全面履行合同的,行業內通報批評或記不良行為一次。

          第二十條  違反第八條規定,給予以下懲戒:

          一、在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報價中低于本企業公布價格80%的,行業內通報批評或記不良行為一次。

          二、連續三次在報價中低于本企業公布價格80%的,行業內通報批評并記不良行為一次,并提請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三、在合同中的約定價格低于本企業公布價格80%的,該項目或該企業列入四川省造價工程師協會成果質量重點監控,行業內通報批評或記不良行為一次。

          第二十一條  違反第九條規定,給予以下懲戒:

          行業內通報批評或記不良行為一次。

          第二十二條  違反第十條規定,給予以下懲戒:

          書面檢討并責令改正;造成惡劣影響的,行業內通報批評或記不良行為一次。

          第二十三條  違反第十一條規定,給予以下懲戒:

          書面檢討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業內通報批評或記不良行為一次。

          第二十四條  違反第十二條規定,給予以下懲戒:

          書面檢討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業內通報批評或記不良行為一次。

          第二十五條  違反第十三條規定,給予以下懲戒:

          一、不依法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或未嚴格執行合同約定的,書面檢討并責令改正。

          二、扣押已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員工的相關證件,阻礙員工正常流動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業內通報批評或記不良行為一次。

          第二十六條  違反第十四條規定,給予以下懲戒:

          行業內通報批評;造成惡劣影響的,記不良行為一次。

          第二十七條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第一、二款,給予以下懲戒:

          責令改正,行業內通報批評或記不良行為一次。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第三至七款,給予以下懲戒:

          行業內通報批評或記不良行為一次。

          第二十八條  違反第十六條規定,給予以下懲戒:

          一、拒絕自律委員會開展檢查、調查工作的,行業內通報批評。

          二、阻礙、干擾自律委員會開展檢查、調查工作的,行業內通報批評并記不良行為一次。

           

          第四章  懲戒管理和懲戒程序

          第二十九條  懲戒管理

          一、四川省造價工程師協會將本規則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協會將不定期開展工程造價咨詢服務行為和咨詢成果質量檢查,及時發現問題、糾正處理或懲戒處罰檢查中發現的問題。

          二、處理投訴、舉報的自律委員會委員當涉及其所在企業或本人及家屬的違規事件時,應當回避。

          三、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對違反本規則的行為具有監督、投訴、舉報的權利;可申請列席自律委員會對違反本規則行為調查處理的專題會議。

          四、投訴、舉報應提供具體的事實和相關證據材料,并具實名。投訴、舉報材料應加蓋單位印章或個人印鑒(簽名),注明通訊地址、聯系人及聯系電話。

          五、自律委員會對下列情況不予受理:

          (一)不在自律委員會受理范圍的;

          (二)不能提供基本證據材料或證據材料含糊不清的;

          (三)證據材料與投訴事實沒有直接或必然聯系的。

          第三十條  懲戒程序

          一、自律委員會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投訴事件應在10個工作日內向投訴人答復并說明理由,但匿名投訴的除外。

          需由行政主管部門處理的投訴事件,應予移送并告知投訴人。

          二、自律委員會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投訴事件,應組織對該事件的調查、核實。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于10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發出《違規懲戒告知書》,列明擬懲戒的事項、理由、懲戒方式,并告知當事人有申訴的權利。

          三、當事人對《違規懲戒告知書》告知事項有異議的,應在收到《違規懲戒告知書》后10個工作日內,向自律委員會提出書面澄清、申訴。

          四、自律委員會根據書面澄清、申訴的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決定:

          (一)《違規懲戒告知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依據正確,程序適當的,維持原決定;

          (二)《違規懲戒告知書》主要事實認定清楚,次要事實認定不清或不成立的,補正原決定;

          (三)《違規懲戒告知書》認定事實不清,或適用依據錯誤,撤銷原決定,重新作出懲戒決定;認定事實不成立的,撤銷原決定,作出不予懲戒的決定。

          五、當事人逾期不提出書面澄清、申訴的,自律委員會將按照《違規懲戒告知書》的內容發出《違規懲戒決定書》。

          六、《違規懲戒決定書》由參與處理違規事件的自律委員會委員簽字,自律委員會主任簽發,于7個工作日內送達當事人(工商注冊地址),地址如有變更應告知我會。

          七、當事人對《違規懲戒決定書》不服的,可向四川省造價工程師協會提起申請復議,由協會專家委員會抽選專家進行復議。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規則由四川省造價工程師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規則自2017年7月20日起施行。原《四川省工程造價咨詢行業自律公約》(川建價師協【2013】3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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